机构设置

当前位置: 首页 > 机构设置 > 南京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南京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南京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 2014年11月14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京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校科协)是在南京农业大学校党委和校长领导下,由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校党委、校行政联系师生和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教学和科研事业的助手。校科协是江苏省科协、南京市科协、全国高校科协联合会和江苏省高校科协的基层组织。业务上接受上级科协的指导。

第二条 南京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以教学、科研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团结和组织全校师生、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各项科技活动,促进教学、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和普及,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师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师生、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团体服务,为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为把南京农业大学建设成世界一流农业大学,为加快我国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作出贡献。

    第三条 校科协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促进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的发展;促进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联合与交融;促进软科学的研究活动。

第五条 加强与国内外科技团体的交流与合作,拓宽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渠道,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为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吸收外资和培养人才服务。

第六条 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知识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努力挖掘学校潜力,开展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人才培训,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第七条 指导大学生科协的工作,积极支持本科生、研究生和青年教师开展群众性的学术活动,科技实践和社会实践活动。支持离退休工作者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活动。

第八条 协调与全国、省、市有关学会的联系,支持和协调挂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开展工作,支持校内各学术团体的活动。

第九条 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作风。表彰奖励科技活动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举荐人才,征集、评选、推荐优秀学术论文,编辑出版科技刊物和有关资料。

第十条 关心校科协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他们服务的各项活动。参与民主管理,为校领导在学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决策当好参谋与助手,把校科协办成“校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十一条 完成上级科协和学校委托的有关业务工作和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凡承认本章程,已参加校内外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为校科协的当然会员。凡承认本章程,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或具有相当水平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均可申请加入科协,成为校科协会员。校内的学术科技团体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校科协团体会员。老年科协、大学生科协、研究生科协为校科协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校科协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3.有优先参加校科协举办的各项活动,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4. 从事教学、科研活动遇到困难时有要求帮助解决的权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请求保护的权利。

   义务:

1.遵守校科协章程。

2.执行校科协决议,完成校科协委托的任务。

3.积极支持校科协的各项活动。

4.反映对校科协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对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损害校科协声誉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校科协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校科协的最高权利机构为校科协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校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名额及会议召开由校科协委员会研究决定。

校科协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l.讨论并决定校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和通过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修改并通过校科协章程。

4.选举产生校科协委员会。

第十六条 校科协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校科协工作。校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1名,副主席3一5名,秘书长l名、副秘书长1—2名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校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整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代表原推荐单位者,委员会有权建议更换或增补。

第十七条 校科协委员会对为学校学术、科技工作作出贡献、热心科协工作的人可授于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校科协委员会休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职权,主持校科协工作,处理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1-2次,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常务委员会休会期间,由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校科协的办事机构设在校科学研究院,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会员分布、工作开展情况,各院、部可设立科协分会。校科协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校科协下设学术部、咨询部、科普部等业务办事机构。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1.校行政事业费拨款。

2.科技咨询服务和各项事业收入。

3.个人或团体捐赠或其它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校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在校科协委员会,修改权属科协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