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京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校科协)是在南京农业大学校党委和校长领导下,由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校党委、校行政联系师生和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教学和科研事业的助手。校科协是中国科协、江苏省科协和江苏省高校科协的基层组织,业务上接受上级科协的指导。
第二条 校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学技术工作方针。团结动员全校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培育和成长,为全校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才强校、学术兴校战略服务,为把南京农业大学建设成世界一流农业大学服务。
第三条 校科协在校党委领导下,在中国科协和省科协的指导下,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坚持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方式,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高校科技工作者,反映高校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高校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五条 举荐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支持我校科技工作者加入学术团体,为我校科技工作者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搭建平台、提供服务。举荐优秀科技人才参加科技奖项的评选表彰。 第六条 组织开展跨院系、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学科交叉融合。
第七条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依托校科普基地、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场所,普及科学知识;组织师生参与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月、科普创作和科普讲解大赛等活动。
第八条 指导学生科技实践活动。指导大学生科协和科技社团等开展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崇尚科学,支持和组织在校生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指导在校生参与科研工作。组织中学生到我校参加科技实践活动,提升学生科技素质,培养科技后备力量。
第九条 积极参与学校智库建设。组织专家学者参与社会服务,承接科技咨询、成果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健全科研诚信制度规范,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优化学术环境,培育科学文化,引导广大校科技工作者遵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强化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指导师生科技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引导师生崇尚科学,不断增强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二条 加强与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学校科技和教育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三条 协调与全国、省、市有关学会的联系,支持和协调挂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开展工作,支持校内各学术团体的活动。
第十四条 完成学校和上级科协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凡承认本章程,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在职教职工均可申请加入科协,成为校科协个人会员。
校内的学术科技团体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校科协团体会员。老年科协、大学生科协、研究生科协及被认定符合要求的大学生科技社团均为校科协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有对校科协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3. 有优先参加校科协举办的各项活动,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4. 从事教学、科研活动遇到困难时有要求帮助解决的权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请求保护的权利。
义务:
1. 遵守校科协章程。
2. 执行校科协决议,完成校科协委托的任务。
3. 积极支持校科协的各项活动。
4. 反映对校科协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七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对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损害校科协声誉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校科协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校科协的最高权利机构为校科协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校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名额及会议召开由校科协委员会研究决定。
校科协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1. 讨论并决定校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审议和通过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 制定和修改校科协章程。
4. 选举产生校科协委员会。
第十九条 校科协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校科协工作。校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1名,副主席2-4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3名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校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整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代表原推荐单位者,委员会有权建议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条 校科协委员会对为学校学术、科技工作作出贡献、热心科协工作的人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校科协委员会休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职权,主持校科协工作,处理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1-2次,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常务委员会休会期间,由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科协的办事机构设在校科学研究院,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会员分布、工作开展情况,各院、部可设立科协分会。校科协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校科协下设学术部、咨询部、科普部等业务办事机构。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1. 校行政事业费拨款。
2. 个人或团体捐赠或其它资助。
3.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校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在校科协委员会,修改权属科协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科协规定有矛盾时,则按上级科协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