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议安排,我就财政厅积极支持高校协同创新计划实施作一发言。
一、积极筹措资金,大力支持计划实施
我省实施协同创新计划的目的就是要大力推动高等学校提升协同创新能力,适应科教强省和创新驱动两大发展战略,更好地服务创新型省份建设。为保障协同创新计划顺利实施,我厅积极配合省教育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参与组织管理。同时,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努力筹措中心建设财政资助经费。2013年省财政共安排下拨首批协同创新中心专项资助经费2.35亿元。今年,省财政克服财力增速下降、保民生等刚性支出大幅增加等收支矛盾,在安排2014年教育专项时,按照“有保有压、凸显重点”的原则,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集中财力办大事,大幅度增加协同创新计划资助专项资金,有力推动我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
二、创新管理模式,充分赋予高校自主权
协同创新计划不同于以往的“项目”、“基地”、“工程”等,它贯穿着全新的理念和思路,需要转变现有的产学研合作模式,破除固有的体制机制束缚,提倡和鼓励变革。为此,我厅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会同省教育厅,在多次调研和广泛征求牵头高校意见的基础上,于去年6月制定了《江苏高校协同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最近又根据协同创新计划实施一年来的实践,对原有的资金管理办法作进一步修订完善。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归纳起来有四个特点。一是领先、率先。国家“2011计划”虽然先于我省启动,但我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时,财政部、教育部尚未制定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其他省份也无经验可借鉴,我们做了大胆地尝试和探索。二是构建了初步的治理结构。协同创新在我国还属于新事物,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政府以及国际创新力量等创新主体,深度融合需要一个磨合发展的过程。管理办法初步构建了牵头高校–中心管理委员会–创新中心的组织形式和架构,有利于加强中心的运转管理和监督考核。三是兼具自主性和约束性。一方面,在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框架内,赋予高校充分的资金分配管理权限。允许高校自主制定各类开支标准,由高校“量体裁衣”,自主分配和管理资金,真正激发协同创新的内生动力,为体制机制改革留足空间。另一方面,适度约束高校的资金分配使用权。主要包括统一制定开支范围,实施经费总额比例控制。规定各大类支出的比例限额,例如薪酬、绩效考核奖励等人员支出比重不得过高,控制专家咨询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支出等。避免支出结构失衡,促进要素、资源合理分配与使用。四是注重绩效考核和成果验收。省教育厅、财政厅组织对中心年度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及运行成效进行考核验收,不干预中心的建设和运行,视中心的绩效和成果取得情况再安排资助经费,通过加大绩效考核和成果验收的力度,推动中心产出成果。
三、明确职责划分,聚力加强协同保障
职责明确,才能运行顺畅。牵头高校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创新活动开展的责任主体和行动主体,要切实承担起职责,确保创新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组建好学校分管领导,教务、科技、人事、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同志,相关学科学术带头人以及校外协同方委派人员组成的中心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要指导和督促创新中心建立健全协同创新机制,落实协同创新计划,落实协同研究人员及研究责任机制,协调协同各方共同开展创新活动,扎实有序推进创新中心建设。原则上,与企业紧密合作的协同创新中心,企业投入不得低于总经费的50%,省财政将视企业资金到账情况再拨付资助经费。管理委员会还要确定创新中心的运行模式,制定中心财务管理细则及各项开支标准,审核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收支计划,审定中心聘用人员的资格和方式,统筹确定人员分配激励机制、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和设备租用方案等,组织专家论证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方案并按规定报批。学校财务部门要对创新中心所有经费收支实行专账明细核算,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据中心经费年度预算及开支标准等把好支出审核关。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对中心各项收支进行全过程跟踪,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总的来说,中心管理委员会、创新中心、校外协同方以及学校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秉持“协同”和“创新”的理念形成合力,共同为中心的创新活动开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提供必要的支撑和保障。
四、强化绩效考核,注重考核结果运用
协同创新的前提是需求引领,必须坚持江苏急需和国内一流的导向,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产出标志性成果。因此,财政支持的思路必须从重分配转向重绩效。经费支持方面,不但要分类分档,还要根据建设绩效、运行状况等动态调整。出成果、绩效好的中心,将持续加大安排资助经费;无成果、绩效差的中心,逐步减少甚至停止财政资助。真正助推求实效、做实事、有实绩的协同创新中心,为它们的发展和成长留下广阔的空间,避免有限的财政资源被稀释。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配合省教育厅做好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期内的各项考核和检查工作,着重研究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科学挂钩的机制,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性和奖励性的作用。